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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工重大疾病医疗资助申请指南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务工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资助:

  一、非深圳户籍;

  二、在深圳市宝安辖区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个人月平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2008年7月1日开始执行特区外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2倍即1800元);

  四、患有重大疾病。申请对象到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复印件用A4纸,要清晰),按以下顺序整理好并装订整齐:

  1、填写《深圳市宝安区慈善会劳务工重大疾病医疗资助申请表》(在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或街道社会事务办索取。一律用黑色水笔填写,字迹工整,填写完整,不准涂改,医疗费用准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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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深圳范围内开户的中国银行存折复印件(必须是资助对象本人的账户,申请人需在复印件上写清楚账号、账户名,签名并按指印确认);

  3、资助对象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监护单位的,须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居住证和工作单位证明(注明工作起止时间、是否办理社保)原件和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二份;

  5、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只需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一份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6、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收费收据必须为申请日期之前一年内的在深圳市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且合计自费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

  申请对象必须提供以上2、3、4、5、6的资料的原件供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或街道社会事务办(科)工作人员核对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