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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困难居民疾病医疗资助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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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8 11: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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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安户籍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资助申请指南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宝安户籍困难居民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资助: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1.5倍(2008年7月1日开始执行特区外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2倍即1800元)的居民;

  二、生活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

  三、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

  四、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申请对象到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复印件用A4纸,要清晰),按以下顺序整理好并装订整齐:

  1、填写《深圳市宝安区慈善会户籍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资助申请表》(在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或街道社会事务办索取。一律用黑色水笔填写,字迹工整,填写完整,不准涂改,医疗费用准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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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深圳范围内开户的中国银行存折复印件(必须是资助对象或申请人的账户,申请人需在复印件上写清楚账号、账户名,签名并按指印确认);

  3、资助对象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属低保户、优抚对象、独生子女户、“五老”人员的,须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监护单位的,须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只需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一份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5、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收费收据必须为申请日期之前一年内的正规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且合计自费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

  申请对象必须提供以上2、3、4、5的资料的原件供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或街道社会事务办(科)工作人员核对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