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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资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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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8 1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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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助宝安户籍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暂行办法

  为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关爱我区户籍居民重大疾病患者,适当资助医疗费用,根据宝安区慈善会章程,结合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慈善资金筹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疾病种类

  本办法所资助的疾病包括:

  (一)癌症;

  (二)脑溢血、脑中风引起偏瘫;

  (三)重症帕金森氏症、重症老人痴呆症;

  (四)急性心肌梗塞、重症肺心病;

  (五)重症肺气肿;

  (六)慢性肾功能衰竭;

  (七)重症糖尿病;

  (八)失代偿期肝硬化;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病;

  (十)重大器官移植及重大外科手术(包括肾、心脏、肝、肺、骨髓、胰腺);

  (十一)重症病毒性肝炎、重症肺结核、艾滋病;

  (十二)其它重大疾病。

  第二条 资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宝安户籍困难居民: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居民;

  (二)生活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

  (三)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

  (四)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

  第三条 资助条件

  (一)资助对象在深圳市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市外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或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自费医疗费1万元以上的,给予资助。

  (二)最后费用发生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第四条 资助标准

  医疗资助金的资助标准按自费医疗费的25%进行资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资助限额为4万元。

  第五条 经费来源

  区慈善会每年可动用的慈善金以及向社会定向募集的捐赠资金。

  第六条 申请人

  资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需入院治疗或特定门诊治疗的,由其本人、监护人或其委托的亲属提出申请。如果本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又没有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由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申请并携带以下资料:

  1、填写《深圳市宝安区慈善会户籍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资助对象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属低保户、优抚对象、独生子女户、“五老”人员的,须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份。申请人为监护单位的,须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4、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5、申请人在深圳范围内开户的中国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二份。

  (二)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初步核实后,报街道社会事务办(科)审核,再由街道社会事务办(科)送区慈善会审批。

  (三)由区慈善会直接将资助金转入资助对象的合法帐户。

  (四)区慈善会在慈善金发放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街道社会事务办(科)和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

  第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宝安区慈善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