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灾害和突发性重大事故救助暂行办法
为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帮助遭遇自然灾害和突发性重大事故的群众,宝安区慈善会设立突发性重大事故救助资金。根据宝安区慈善会章程,结合慈善资金筹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救助对象
在我区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性重大事故,人身、财产遭受重大危害,需要慈善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第二条 救助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重大事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申请生活救助金。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重大事故受伤造成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金。
第三条 救助条件
(一)须在深圳市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
(二)自费医疗费用达1万元以上的;
(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重大事故发生后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四条 救助标准
(一)对于生活救助金,每户只能申请一次,且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二)医疗救助金资助标准按自费医疗费的20%进行资助。
(三)对于医疗救助金,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资助限额为2万元。
第五条 经费来源
区慈善会募集的慈善金以及向社会定向募集的捐赠资金。
第六条 申请人
申请生活救助金的,由受助家庭成年家属提出。资助对象需入院治疗和特定门诊治疗的,由其本人、监护人或其委托的亲属提出申请。如果本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又没有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由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到事故发生地的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申请并携带以下资料:
1、填写《深圳市宝安区慈善会自然灾害和突发性重大事故救助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所在街道发生事故的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救助对象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申请人为监护单位的,须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4、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5、申请人在深圳范围内开户的中国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二份。
(二)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初步核实后,报街道社会事务办(科)审核,再由街道社会事务办(科)送区慈善会审批。
(三)由区慈善会直接将资助金转入申请人的合法帐户。
(四)区慈善会在慈善金发放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街道社会事务办(科)和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
第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宝安区慈善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九条 此办法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