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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慈善会3救助项目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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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8 08: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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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年前医药费也能申请救助

  11月7日下午,宝安区开展区义工联慈善救助工作者培训班,慈善会工作人员对区慈善会3个救助项目进行了解析,在救助项目中的一些小调整,能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更多的救助。

  3个救助项目如何调整

  宝安区慈善会工作人员就《深圳市宝安区慈善会关于资助宝安户籍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区慈善会关于资助劳务工重大疾病医疗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区慈善会关于自然灾害和突发性重大事故救助暂行办法》这三个宝安区慈善会救助项目进行了讲解。

  经过对救助办法的调整,现在对户籍居民重大疾病救助的资助条件规定是:

  (一)资助对象在深圳市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市外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或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自费医疗费1万元以上的,给予资助;

  (二)最后费用发生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对劳务工重大疾病救助的资助条件规定是:

  (一)须在深圳市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自费医疗费用达1万元以上的;

  (二)最后费用发生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群众如何受益

  将原规定中“发生费用之日起”改为“最后费用发生日起”,这看似小调整,但对久病的苦难群众却意味着能够得到更多救助。例如:王某在2007年患病,经过治疗至今未愈,但由于2009年以前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申请慈善救助,那么现在再来申请,按照以前的规定王某只能申请2009年至今发生费用的救助,2009年以前的由于过了申请期而不能再申请;现在的规定是“最后发生费用之日起”也就是王某现在还在花钱看病,那么他就可以将他以前治疗发生的费用一并提出救助申请,这样就能得到更多的资助。

  另外,救助项目资助标准规定:

  医疗资助金的资助标准按自费医疗费的25%进行资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资助限额为4万元。也就是每个受助对象每年得到救助的上限是4万元,相对应其自费治疗部分的费用是16万元,但很多重大疾病患者一年中自费治疗费用远远超过16万。这样,受助者可以在当年先拿自费治疗费用中的16万单据去申请救助,余下自费治疗部分费用的单据可以留到第二年再进行申请。将一次治疗的巨大费用分成两次来申请救助,这样得到的资助可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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