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二)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比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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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其申请程序的法律依据是《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条款规定。如欲了解更多,请参阅办事易频道文章:《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深国房〔2008〕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