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
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七)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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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其申请程序的法律依据是《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条款规定。如欲了解更多,请参阅办事易频道文章:《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