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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项目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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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1 1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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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问题解答

——住房项目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翻修住房按翻修时的年份填写“建成年代”,整饰工程是否算翻修?

答:翻修是指把原建筑物全部或部分拆除后重建、改建或扩建。只是粉刷外墙等装饰工程,不应该算翻修。

二、一户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如果房屋都没有出租,住房间数和面积都分别相加计算,有无地域范围限制?

答:有地域范围限制。在城镇内居住的户,本城镇内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并且另外的住房没有出租,则将本城镇内住房的房间数和面积分别相加;在农村居住的户,本村内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并且另外的住房没有出租,则将本村内住房的房间数和面积分别相加。

三、全户外出的户,户籍地住房未出租,户籍地和现住地的住房如何登记?

答:户籍地登记户籍地的住房;现住地登记现住地的住房,登记现住地住房时还应参照上一款执行。

四、出租房屋的房东户口仍在户中,按规定应该进行登记,房东的住房面积、间数如何填?

答:房东和承租人分别进行登记。承租人填写实际承租的住房面积和间数;房东只填写未出租部分的住房面积和间数,如果房屋全部出租,则住房面积和间数都填为0

五、某户有多套住房,轮流居住,住房建成年代不同。如何填写“承重类型”、“住房建成年代”等项。

答:按其登记时居住住房的情况填写。

六、农村很多地方建筑的房子就一大间,中间没有隔墙,怎样计算住房间数?客厅、厨房里住人的算不算住房间数?

答:计算住房间数时一律按原设计目的和自然间数计算。客厅、厨房里住人也不算住房间数。

七、对于小区内局部拆迁的户,户口所在地已经没有住房了,住房间数和住房面积怎么填?居无定所的人,住房间数和住房面积怎么填?

答:小区内局部拆迁而户口未迁的户,可作为本普查小区内全户外出(拆迁)的特殊户处理,建筑物编号和房屋编号均填为0;户编号给600以上的编号;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间数均填0

小区内居无定所的人,住房间数和住房面积也填为0

八、因土地被征用,集中安置村民居住的住房;单位买地建房以低于市场价卖给职工的住房,“住房来源”如何登记?

答:原则上根据房产证上登记的情况填写;小产权房圈填“其他”。

九、“回迁房”、“购买限价房”、“小产权房”,其“住房来源”如何登记?

答:原则上有产权证的,参考产权证填写;没有产权证的,按回迁房所属楼盘的实际性质填写,归不进去的填写“其他”。

十、农户院中建房较多,但实际生活用房少,闲置房在普查过程中普查员如何界定?

答:只填写以居住为目的建造的那部分房屋。

十一、什么样的情况可视为有自来水?

答:要同时符合两条标准:一是要有管网,水管入户(入院也视为入户)。二是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二、如何界定有无住房?建筑工地的工棚、城乡结合部私搭乱建的建筑是否算住房?

答:工棚、私搭乱建等具有临时性、简易性特征的建筑,不能算作住房。住在临时性、简易性建筑内的人也不能算作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