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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的原则是什么?

  答: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仲裁庭制,一案一庭制。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称为合议庭,合议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仲裁裁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也就是说三名仲裁员中至少有两名仲裁员表示赞成,裁决才可以作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应当公开?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仲裁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答:《劳动争议解调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为了便于当事人了解仲裁员的情况,保障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的权利,仲裁庭组成情况的书面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实行三名仲裁员的合议庭仲裁还是实行一名仲裁员的独任仲裁;

  (2)仲裁员的姓名,对于兼职仲裁员,还应当载明仲裁员的职业、工作单位;

  (3)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庭组成人员向本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如何确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就是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指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哪些情形下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可以以什么方式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近亲属,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是指仲裁员与本案存在某种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即是指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社会关系,如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是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亲属、朋友等。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有上述情形,可以自行回避,即自动要求退出办理本案的仲裁活动。仲裁员有上述情形,当事人也有权利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原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在查明情况后依法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哪些争议案件可以先予执行?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但是,仲裁庭只有裁决权,没有执行权。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后,应当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经过审查,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的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第二,申请人的经济困难,仲裁庭必须裁决先予执行,否则,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第三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对他人争议的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参加到已经开始的仲裁活动中的当事人。

  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1)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2)第三人有权了解申请人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被申请人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陈述自己对劳动争议的意见。(3)有权就仲裁裁决书中规定由其承担的义务提出自己的主张。(4)第三人应当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其所确认的义务。

  仲裁裁决书有哪些内容?

  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2)仲裁请求;(3)争议的事实;(4)裁决的理由;(5)裁决的结果;(6)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7)裁决日期。 裁决书必须由仲裁员签名,并且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仲裁庭作出裁决,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非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为什么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必须履行?如果不履行怎么办?

  答: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书,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这里规定的期限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第二,仲裁书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生效。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期限届满时,当事人未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决规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书面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的原因、理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