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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和解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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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7 10: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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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和解吗?

  答:和解是在没有进入调解或者仲裁程序前由劳动争议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所谓“第三方”是指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和工会以外的人,并不限定是哪些人,只要是劳动者邀请的人都可以充当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问题进行协商。

  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对当事人双方是有效力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和解协议。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组织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予以处理。

  在进入仲裁程序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吗?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1)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享有自行和解权。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协商自行达成和解。

  (2)和解协议的内容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自行和解后,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准予撤回仲裁申请,并制作仲裁决定书。

  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仲裁?

  答: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当事人的自治性权利处分行为。调解协议书应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且加盖调解组织印章,表明调解协议的达成是经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得到调解组织的认证。只要调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调解协议就应当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一方又反悔了,为了给当事人更多的救济途径,法律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如果劳动争议调解不成,当事人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答:为了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获得保护,不致因调解时间过长而影响当事人的维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在进入仲裁程序后,还需要调解吗?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答: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是仲裁程序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先行调解的原则,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仲裁庭不得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仲裁调解协议。

  经过仲裁庭先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虽然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在调解书送达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或者当事人拒绝接收仲裁调解书的,这些均属于仲裁调解不成,意味着调解程序结束。在仲裁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以裁决的方式结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几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1)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4)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对于不符合上述第(1)、(2)、(3)点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上述第(4)点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限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电请后,如何告知被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应当如何答辩?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