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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适合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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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7 09: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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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怎样组成的?

  答: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是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因此,其组成应当是法定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面代表组成,即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主管部门,负有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职责,应当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起主导作用;工会代表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专门组织参加到仲裁委员会中,代表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企业方面的代表,代表用人单位,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保证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性。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4项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和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适用什么原则?

  答:劳动争议的管辖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享有管辖权。

  深圳市市、区两级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如何划分?

  答: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特区内以下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1、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用人单位;

  2、市党政机关、行政事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深业集团及其控股企业;

  4、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的企业;

  5、工伤案件。

  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除上述市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外其他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龙岗、宝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内劳动争议由光明新区、坪山新区仲裁派出庭管辖)。

  哪些劳动争议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法适用于以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其中,关于劳动报酬不仅指工资,还应包括加班费等其他劳动所得。

  除上述所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要适用该法的,适用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