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调工、调干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生育(怀孕)一孩的迁户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1、所需材料
①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②全家户口本;
③拟招调员工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劳动部门);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人事部门)。投资纳税迁户人员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④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⑤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迁户人员夫妻双方均是再婚,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参照上述生育一孩情况提供材料。
2、办理部门
迁户人员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3、办理程序
迁户人员持1项规定材料到计生部门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并出具受理回执;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4、办理时限及结果
对迁户人员提交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过程如需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迁户人员,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需要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核实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迁户人员,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调动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超生、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生育(怀孕)二孩及以上迁户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1、所需材料
①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②全家户口本;
③拟招调员工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劳动部门),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人事部门), 投资纳税迁户人员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④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⑤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⑥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和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另根据情况提供材料:
(1)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5)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地级市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部门
迁户人员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3、办理程序
迁户人员持1项规定材料到计生部门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并出具受理回执;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4、办理时限及结果
对迁户人员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过程如需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需要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核实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调动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超生、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