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复杂双节加班费”标准公布,6天休息日加班工资2倍
2010年中秋、国庆假期被网友称为史上“最折腾假期”。市民如在这段时间加班,加班工资需要分为两类计算。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2010年中秋、国庆加班费的支付方法。中秋、国庆假期按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不同,加班分别支付3倍及2倍工资,企业如未按规定支付工资,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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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十一假期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节假日,即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2日、3日(国庆节)共4天为法定节假日;另一类是休息日,即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共6天为休息日。
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4天的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同时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安排补休来冲抵加班费,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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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一至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支付。
因此,今年长假期间的双节加班费计算方法分别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21.75天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员工正常情况下每个月的计薪天数,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工资基数按劳动者与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则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是每月1100元,用人单位如果是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计算。
□算一算公式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举例
比如某人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在9月22日、10月1至3日这4天法定假日里加班,每天可拿到双节加班费:2000÷21.75天×300%=276元。
在其余6天休息日里加班,而单位又没有安排补休则每天可拿到双节加班费2000÷21.75天×200%=184元。
若该员工整个中秋、国庆假期加班,加班费总计为:276×4+184×6=2208元。也就是说,如果员工中秋国庆假期都在加班,拿到手的加班费应不得低于2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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