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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委会与社区工作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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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7 09: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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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与社区工作站的关系

社区工作站负责政府在社区开展的各种行政性工作,居委会负责居民自治。性质上的差异,决定了这两种组织在范围上可以有所不同。深圳正在推行“一站多居”的社区管理体制,即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和最佳的服务半径,合理地设置社区工作站,由一个社区工作站服务若干个居委会。以较小范围的居委会方便居民自治,促进基层民主的发展;以较大范围的社区工作站便于更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社区管理,控制管理成本。从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的不同性质,可以看到“一站多居”模式的合理性。

“一站多居”体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首先,对于范围较大的居委会,在保持社区工作站的规模不变的前提下,通过适当调整划分居委会,实现“一站多居”。

居委会范围过大,不利于居民相互间的沟通和协调,不利于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粤发[2005]19号)要求:“一个社区一般是1000到2000户,超过2000户的非封闭式管理社区,要重新调整划分。”深圳平均每个居委会的范围约为4000户,特区外有的居委会达数万户。按照广东省的标准,深圳约有三分之一的居委会需要“重新调整划分”。如果居委会继续承担行政性工作,则意味着社区的管理成本将会按居委会分设的数量成倍数上升。在“一站多居”和“居站分设”的条件下,由于分设的只是居委会,加上居委会不从事政务类工作,可以维持低成本运作,所以,在深圳这样一种有较多居委会需要分设的情况下,设立社区工作站有利于控制社区管理成本。

其次,对于规模比较小的居委会,在保持居委会的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在若干居委会的范围内设立一个社区工作站,通过整合,实现“一站多居”。

在“一站多居”体制下,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自然走向分设,居委会将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群众自治组织,从而为社区民主政治的发展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引用自《社区体制研究——以深圳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