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深圳缴纳多长时间的养老保险,才可以符合享受深圳养老保险待遇?
(一)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三)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如果参保人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其转入深圳的缴费年限和本市的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累计满15年的,也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
由于年满50岁的男性和年满40岁的女性,在跨地区就业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新的就业地参保已不可能再满十年,一般不能再在当地领取养老待遇,因此,没有必要再把养老保险转移到临时缴费账户所在地。
但是,也不能因此剥夺这些劳动者继续参保缴费的利益,所以《暂行办法》采取了建立临时养老保险账户的措施,保障劳动者临时养老保险账户所在地的参保年限得到转移。劳动者可以到任何一个新的地方就业,不管是58岁还是59岁都可以,但是不转养老保险关系,只是会在当地建立一个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建了这个账户就可以继续缴费、参保,继续累加权益,等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照规定在养老待遇领取地领取养老金,并把这个临时缴费账户的资金全部转到那个地方。这样一是有利于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二是避免出现“趋富效应”,防止部分临近退休的参保人,仅仅是为了得到中心城市比较高的养老金的待遇而转移就业,缓解中心城市的参保压力。
3、参保人员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年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户籍迁入本市但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招工、随迁、买房入深圳户籍的参保人,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迁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其个人账户。这与国家《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需要通过深圳市人大修改我市的养老保险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待条例修订后,此类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4、深圳户籍员工退休前离开本市,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的,其个人账户金额该如何处理?
户籍迁入港澳台地区但仍在深务工的,可以保留其账户,以按非户籍员工标准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离开本市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退休前出国定居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5、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的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延缴延退"?
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户籍居民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延缴延退”继续参保,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手续。目前,我市“延缴延退”的政策只适用于户籍人员,不适用于非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