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保险专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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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转移专题 最近更新日期:2010.8.21
一、什么是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转移哪些内容?
答: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转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医疗保险年限能够累计计算。如若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足连续参保年限的接续,则该参保人两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连续计算。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清单及个人账户的余额。
二、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将内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深圳?
答:两类人群可申请将内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深圳:
(一)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的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参保人;
(二)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非深户籍人员。
三、在内地参加的是职工医疗保险,有个人账户并且还有余额,那转到深圳来以后,个人账户余额怎么处理?
答:(一)若参保人在深圳参加的是综合医疗保险,其转过来的个人账户余额会直接进入其在深圳的个人账户使用。
(二)若参保人在深圳参加的是住院医保或农民工医保,深圳会给这部分参保人单独建立一个个人账户,其转过来的个人账户余额会进入到该个人账户里,且可按综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使用个人账户余额,其他待遇则仍然按其所参加的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
四、内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深圳后,可以和深圳的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合并连续计算吗?
答:参保人在内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连续参保年限的最后一个月,与在深圳的有效连续参保年限的第一个月之间相差不超过三个月的,其在内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入深圳后,可和深圳的医疗保险参保年限接续并合并连续计算,并按合并计算后的连续参保年限享受待遇。
比如:参保人王某,2005年1-10月、2006年6月至2010年5月在内地某一城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当时有效可享受待遇的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是2006年6月至2010年5月这段时间,即48个月;2010年6月,王某来深圳打工并在同月参加我市的农民工医疗保险。2010年7月1日起流动人员医保关系可转移接续,王某将其在内地的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入深圳。转入后,其累计缴费年限为2005年1-10月,2006年6月至2010年5月以及2010年6月至7月,总计60个月,但其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参保年限为2006年6月至2010年5月以及2010年6月至7月,总计50个月,即王某可按在深圳已连续参保50个月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