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经市(区)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批准招调(录用)的人员及随招调人员同时批准迁入的随迁人员。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 |
数量及方式 |
受市发改局当年计划指标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经市(区)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批准招调(录用)的人员及随招调人员同时批准迁入的随迁人员。 |
申请材料 |
(一)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签发的调动或招收或录用证明(原件1份); (三)招调录用迁户指标卡(原件1份); (四)招调迁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在各分局和派出所办证窗口领取,也可在市人事局和劳动局公众网站自行免费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
决定机关 |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
程 序 |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招调人员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签发准迁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申请人持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时 限 |
当场签发准迁证,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的除外。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
法律效力 |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收 费 |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收费依据是: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大厅办理时限 | 无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
受理地点 | 各分局人口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