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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转移案例分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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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6 1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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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从2010年1月1日起,“退保”将不再被允许。针对广大参保人员和众多本地宝网友的疑问,我们搜集了大量官方信息和有关社保局负责人对《暂行办法》的解读,以下,我们将对《暂行办法》进行一个全面解析。

  【备注】:

1.此为暂行办法,我们将密切关注有关养老保险的具体正式政策的出台,并随时更新本文。

2.此系列文章,正在更新上传中,望大家继续关注!

社保转移案例分析一:

  为什么《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后不允许参保人员退保?不退保,是否会给参保人将来争取更大的权益?

  凡是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论什么时候,都会保全其权益。现在不退保是为了使参保人将来获得更大的利益。即使从此以后再不参保、不续缴,又不符合15年可享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凡是个人缴费的部分在将来到达退休年龄后,也全部会退给本人,包括期间的利息收入。另外,深圳市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不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保除了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每缴费满1年,支付一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假定:一个在深圳工作的农民工每月工资收入为1000元,养老保险个人需缴纳8%,单位缴纳12%。也就是农民工个人每月要缴80元,一年960元。如果该农民工年年参保、年年退保,15年他一共缴费14400元,单位缴纳部分为21600元,退保时只会退个人账户的14400元,单位缴纳的21600元不退还。选择退保,参保人的损失会更大。

  但如果不退保,会是另一种结果。

  首先,这15年的14400元仍然是该农民工的。到了符合领取条件的时候,男性会按139的系数除,得到每个月个人账户养老金103元。

  其次,如果当地的平均工资或者单位缴费平均工资是2000元,而单位是按照其本人工资1000元钱的20%来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每月要缴200元,15年共要缴36000元钱。到符合领取条件时,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000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000元,合并计算缴费基数大体是1500元,每缴费一年是一个百分点的权益,缴费15年的话,那等于每个月该农民工可以领取225元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基础养老金,大体是每月330元,一年3960元。换言之,如果按个人15年缴14400元来算,该农民工只用三年多的时间就把这些都拿回来了。现行办法规定缴费年限越多、待遇越高。如果这一过程中该农民工工资增加,将来养老金也会更高。

  第三,养老金是终生支付的,不管活到多大年龄,不管个人账户是不是支付完了,这个标准会永远支付下去,社保基金不足支付时,不足部分按规定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足。而且政府建立了养老金的调整机制,每年按照物价指数和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予以调整增加。

  社保转移案例分析二:

  为什么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临时养老保险缴费帐户?

  由于年满50岁的男性和年满40岁的女性,在跨地区就业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新的就业地参保已不可能再满十年,一般不能再在当地领取养老待遇,因此,没有必要再把养老保险转移到临时缴费账户所在地。

  但是,不能因此剥夺这些劳动者继续参保缴费的权益,所以《暂行办法》采取了建立临时养老保险账户的措施,保障劳动者临时养老保险账户所在地的工作年限得到转移。劳动者可以到任何一个新的地方就业,不管是58岁还是59岁都可以,但是不转养老保险关系,只是会在当地建立一个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建了这个账户就可以继续缴费、参保,继续累加权益,等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照规定在养老待遇领取地领取养老金,并把这个临时缴费账户的资金全部转到那个地方。这样一是有利于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二是避免出现“趋富效应”,防止部分临近退休的参保人,仅仅是为了得到中心城市比较高的养老金的待遇而转移就业,缓解中心城市的参保压力。

  社保转移案例分析三:

  参保人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社保转移案例分析四:

  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社保转移案例分析五:

  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单位缴费大约为20%,但是目前规定只转移12%,这是不是意味着参保者的权益会损失40%呢?

  单位缴费跨地区的转移,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职工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之后,其养老金计算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是按照其个人账户全部的储存额,包括本息,除以一个系数,如果是男性除以139、女性除以170,计算出其每个月应该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标准。另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大体上是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和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基数的相互关系确定最终领取待遇的基数,然后缴费满15年,就领这个基数的15%,在此基础上如果多缴费一年就再多领一个百分点。也就是说缴费20年就领20%,缴费30年就领30%。

  这就意味着,最终领取的养老待遇只和本人缴费的多少、本人缴费年限的长短相关,至于省对省、市对市的资金是怎么转移的、转移多少跟个人没有直接关系。

  社保转移案例分析六:

  户口在湖北的周先生今年51岁,在深圳工作并参保8年。他反映,最近他终止了与深圳一家电子厂的劳动关系,准备去外地和朋友创业,但是到社保部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却被告知,由于超龄不能办理。

  转移办法规定,凡是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他(她)到新的社保机构参保以后缴费年限达不到10年,是不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而是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重新参保,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建了这个账户参保人就可以继续缴费、参保,继续累加权益。该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确定了退休地以后,在各地的保险关系再转到退休所在地。由退休地的社保机构向各个地方社保机构发转移函就可以了,本人不需要亲自办理。

  社保转移案例分析七:

  市民马先生非常关注参保人去世后的养老权益问题。他说:“比如有一名参保人60岁退休,但61岁就去世了,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很短,那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钱怎么办?”

  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按照我国的规定,个人账户的金额是可以作为本人的财产依法继承的。另外,按照深圳市的规定,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