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毕业生改派 |
法律依据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
条 件 |
学校派遣毕业生之日起一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可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申请: 一、确属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的; 二、要求到基层单位或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 三、要求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工作的;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的。 |
申请材料 |
一、市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即毕业生按有关规定与原接收单位解约后,由市内其他用人单位接收) (一)毕业生本人申请改派的申请书; (二)原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改派并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深圳市接收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已经办理报到手续的需提供《深圳市接收安排院校毕业生介绍信》); (四)新的接收单位进行网上申报,提供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一)、(二)。 二、调整往市外用人单位就业(即毕业生按有关规定与原接收单位解约后,由市人事部门将其档案、户籍关系退回毕业院校,重新派往深圳市以外用人单位就业) (一)毕业生本人申请改派的书面材料; (二)原我市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改派并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深圳市接收安排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已经办理报到手续的提供)。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地址: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3-64号窗口)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程 序 |
一、市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按照接收院校毕业生手续办理。 二、调整往市外用人单位就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原接收单位或毕业生本人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 (二)工作人员核实后出具《深圳市接收院校毕业生改派联系函》; (三)原接收单位依据《深圳市接收院校毕业生改派联系函》将毕业生档案退回其毕业院校,已经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须凭此函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 (四)毕业生办理完毕以上手续后,携带《深圳市接收院校毕业生改派联系函》返回毕业院校,由毕业院校按其就业意愿重新办理派遣手续。 |
时 限 |
5个工作日 |
收 费 |
免费 |
状态查询 |
联系电话 82108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