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申请招调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
(二)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具有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七)具有国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且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的;
(八)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技能竞赛、或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九)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或先进工作(生产)者;
(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十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四)随军家属。
前款第(十)项至第(十三)项所规定人员,须连续3年以上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三)项规定人员以调工方式办理的,第(一)项规定人员不得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人员须在50周岁以下;第(四)项规定人员须在48周岁以下;第(五)项、第(七)项规定人员须在45周岁以下;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人员须在40周岁以下;第(十)项至第(十三)项规定人员须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十)项至第(十三)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第(十四)项属政策性招调入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