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摘自 》》》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
拟招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五)已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六)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七)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12个月以上,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持有深圳市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以下简称“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除外;
(八)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九)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十)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正在被执行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