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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摘自 》》》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

  拟招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五)已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六)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七)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12个月以上,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持有深圳市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以下简称“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除外;

  (八)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九)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十)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正在被执行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