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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民个人赴港澳旅游办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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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3 14: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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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人员均可申请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证件。

  申请资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深圳市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申请表》(可在出入境便民网上下载)一份(粉红色表格,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33mmX48mm)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2、首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旅游,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用A4纸复印,可复印在同一张纸上),交验原件。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个人赴港澳旅游访问签注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证券等金融系统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赴港澳旅游访问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受理机关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承诺时限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15个工作日办结;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办结。

  办证结果查询:96897(自动台)

  收费标准

  证费:100元/本;

  签注费:三个月一次有效(香港或澳门)20元/个;

  三个月二次有效(香港或澳门)40元/个。

  温馨提示

  1、为了方便您的出行,请根据需要选择申请三个月一次有效或三个月两次有效访问签注。

  2、持个人访问签注,在有效期内可自行持证往来香港、澳门,无须参加旅游团。申请人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时间不能超过七天。

  3、签注用完后,可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个人旅游的申请次数不受限制。

  4、申请个人赴港澳旅游的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港澳两地的有关法律,如违反上述法律,将依法查处。对在港澳期间违反当地法例、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以及行骗等,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1-5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