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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障性住房今起开始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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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5 09: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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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性住房今起申请

  提供虚假材料者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今起,深圳保障性住房开始接受申请,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持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各街道申请报名。对弄虚作假者,将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根据上月31日公布的《关于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公告》的规定,受理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时间:2010年1月25日至2月12日、2月22日至3月5日。根据此规定,此次申报分两个阶段进行,从今天到下月12日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下月22日至3月5日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公告还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是户籍已婚家庭和单亲家庭,单身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不受理申请。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以户籍已婚家庭、单亲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申请单位。申请人已婚的,其婚姻状况形成时间要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35周岁。受理申请的地点是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公告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和资产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规定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截至2009年12月30日,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能超过32万元,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个人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

  本次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资格采取“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方式审核,即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区建设(住宅)局复审、市住房和建设局终审,全市、社区两次公示,严格审查核实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

  对弄虚作假,隐瞒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状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严格执行取消相应资格、政府收回住房、提高租金等规定。对拒不执行的,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规行为一旦查实,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住房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