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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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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4 15: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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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应是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1、 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名称、海关备案号;

2、 侵权嫌疑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

3、 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有关情况;

4、 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等有关情况;

5、 有关侵权的证据;

6、 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

7、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海关受理申请后,将在口岸现场进行查控。申请人提出的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接受。

深圳海关负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部门:法规处知识产权科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1087号深圳海关办公大楼311、310办公室
邮政编码:518017
联系电话:0755—84398311、84398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