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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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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4 15: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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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应将其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填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

(二)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专利授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

(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

(四)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

(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

(六)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

(七)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申请书的填写请参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的复制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制件;

(二)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制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制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

(三)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海关总署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予备案。海关总署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将说明理由。权利人在获准备案后,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要求进出境地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海关总署负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部门: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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