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可以提出创业租金补贴申请,首次申请应在初创企业登记成立3年内,之后每满3个月提出一次补贴申请,申请条件详情见正文。
补贴条件
一、 申请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二、 申请条件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同时满足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可提出场租补贴申请。
首次申请场租补贴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须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是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五)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补贴对象
补贴申请对象为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对象为在深圳市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人员。
具体包括:
1.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
2. 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包括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
3. 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4. 退役军人;
5. 深圳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登记失业人员;
6. 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
7. 广东省内脱贫人口;
8.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台居民。
自主创业人员须为企业法人代表、出资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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