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待遇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将原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调整为大病保险,覆盖深圳市全体基本医保参保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均无需缴费。
大病保险对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等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合规高额费用进行“二次报销”,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1、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起付线为1万元,报销比例分段设定,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为70%,3万元及以上部分为80%。
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一降一升一取消”的倾斜政策,起付线由1万元降低至2000元,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并取消年度支付限额,有效防范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2、年度报销额度
年度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挂钩,最低为5万元(参保不满6个月的),最高为100万元(参保满7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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