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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户配偶可以在结婚满两年后申请随迁入户,申请人可以网上提出申请,省内户籍居民审核通过后等待通知预约去线下办理落户手续,具体随迁入户办理流程和材料等内容见正文。

申请条件

办理夫妻随迁入户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2年。属复婚的,复婚登记时间作为“结婚登记时间”。

申请人不属党政机关(部、委、办、局)在编人员;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符合条件的子女可以一并随迁:

(1)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或征得有抚养权一方同意办理迁户)的未成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可一并申请。

属继子女的,其生父(母)与被投靠人结婚应满2年。

(2)以下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全日制大学在校就读,户口未迁至院校学生集体户(仍随父或母)。

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未婚未育(含收养子女)成年子女。

政策来源: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

链接:https://msjw.ga.sz.gov.cn/tyyy/weixin/hzyy-guideDetail.html?ywlx=0201&sqly=0101

申请流程

1.网上申报方式

申请人可进入“深圳公安”公众微信号(https://msjw.ga.sz.gov.cn/wxsite/weixin/cms/commonPage?template=msjw&path=/msjw_index),实名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拍照上传申请材料。



注意:网上申请的审批进度、补正材料通知、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将会通过微信公众号告知,请及时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也可在“深圳公安”-“政务服务”-“办理进度查询”输入业务受理编号自主查询)

调查阶段需申请人配合的,将会电话通知,请保持通讯畅通。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省内户籍居民提交户口簿、结(离)婚证、出生证等电子证照的,现场核验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预约前往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验原件,核验通过的,现场领取袋封入户档案材料和《准予迁入证明》。

属随迁收养子女的,公安机关将采集申请子女血样,委托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全国失踪与拐卖人口比对。

2.审批通过后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等办理材料回原籍迁出户口,并办理《户口迁移证》(户籍迁出流程请向原籍公安机关咨询)。

广东省内居民已实施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核验通过的,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待收到入户通知后预约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办理入户登记。

3.落户办理流程(入户登记及身份证办理)

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袋封入户档案材料和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预约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办理入户手续。(拟迁入派出所代管户的只能预约前往拟入户地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结婚证》。在国(境)外登记结婚的,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四)随迁子女户口簿、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免提供)。

(五)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国外出生证,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同时做中文翻译;使领馆已认证但未同时做翻译的,补充收取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我国驻外使领馆未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的公证书;无法提交公证书的,收取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和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服务处所”栏反映申请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委、办、局)工作人员的,收取所在单位开具的非在编且同意户口迁出的证明,或变更户口簿“服务处所”信息。

2.随迁子女属继子女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满十八周岁的免提供):

(1)子女抚养权属法律文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抚养权变更公证书。

(2)抚养权属方到场签署《关于同意子女户口迁移的声明》。

(3)抚养权属方同意子女迁户的公证书。

3.随迁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出生时父母未登记结婚)的,其生父(母)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2)《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但无法联络另一方父(母)明确抚养权的,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另一方父(母)信息的,还需在《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上详细说明情况,并现场书写“本人申报XXX入户,因抚养权不明产生的户口纠纷,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随生父迁户的,需提供国内具有司法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子女出生3个月内,父母登记结婚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免提供)。

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随迁子女是否婚姻期内生育的,还需补充核验该子女出生时,其父(母)当时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登记的“送养人”系“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还需提供被收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5.随迁在读成年子女,提供《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注明学校地址、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在国外高校就读的,提供录取通知书(属外文的,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6.随迁病残成年子女的,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

(2)本人的未婚未育声明,本人因身体、智力原因无法声明的,由其父或母书写、签名。

政策来源: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

链接:https://msjw.ga.sz.gov.cn/tyyy/weixin/hzyy-guideDetail.html?ywlx=0201&sqly=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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