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通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满足条件可以申请初创企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等,申请条件要求详见正文。
申请指引
深圳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请创业补贴服务指引
一、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7〕12号)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四)《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 〔2015〕20号)
(五)《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
(六)《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二、服务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三、受理条件
(一)初创企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
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可申请初创企业补贴。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2.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3.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初创企业出资人或企业法人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5.除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港澳台居民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需为深圳户籍。
(二)创业社保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申请社保补贴。首次申请社保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1.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2.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3.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初创企业出资人或企业法人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5.除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港澳台居民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需为深圳户籍。
(三)创业场租补贴(创业租金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在其初创企业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提出场租补贴申请。首次申请场租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1.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2.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3.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初创企业出资人或企业法人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5.除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港澳台居民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需为深圳户籍。
6.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初创企业吸纳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1.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2.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3.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初创企业出资人或企业法人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5.除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港澳台居民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需为深圳户籍;
6.未享受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的。
四、受理单位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五、受理材料
(一)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港澳居民提供1项或3项,中国台湾居民提供2项或3项(需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其他人员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查询公安部门的申请人身份认证信息。
(三)银行出具的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四)纳税证明。
(六)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申请场租补贴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需提供此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缴纳租金的发票(申请场租补贴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需提供此材料,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八)招用法定劳动年龄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需提供此材料,验原件)
六、办理流程
(一)线上。申请人可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ggjyfw/),填写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申请。
(二)线下。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提出创业补贴申请。
七、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在首次提出场租补贴申请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已申请并享受其中某一类场租补贴,其经营场地性质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于下一次场租补贴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其原场租补贴核定时段在扣减已领取月数的基础上对应计算剩余补贴时段及标准;首次申请后,申请人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场租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首次申请后未正常提出补贴申请的,下一次申请时最多可往前追溯6个月,超过6个月的部分不予补发;下一次场租补贴申请时场租用地与首次申请时一致的,申请人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缴纳租金的发票。下一次场租补贴申请时场租用地与首次申请时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新场租用地的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及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的发票。
(二)申请人首次申请社保补贴后,社会保险持续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的,无需到街道提出再次补贴申请。补贴申领期间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携带首次申请补贴时的资料到变更后的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再次提出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按流程每3个月发放一次社保补贴。后续社保补贴发放期间,出现申请人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其补贴核发时段内扣减相应月数,并不予补发;企业注册地发生变更未及时到变更后的街道提出补贴申请的,下一次申请时最多可往前追溯6个月,超过6个月的部分不予补发。
(三)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净增是指以上一年度已招用并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数为基数,当年度新增加的人数。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就业人数不包括合伙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每年申请一次,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八、补贴终止
已申请并享受创业补贴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补贴发放:
(一)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退出的除外);
(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四)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九、其他说明
(一)合伙创办企业且符合初创企业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应一起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可书面委托合伙人或股东之一代为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以同一初创合伙企业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的,以受理申请时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数为准,后续不能再增加其他申请人。
(二)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首次申请各项创业补贴必须由本人现场提出,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
十、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全年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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