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对象及条件
满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条件申请人员才能申请,不满足条件则无法申请。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对象及条件
1.本市范围内,从事规定灵活就业范围:
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
从事餐饮服务;
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
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
2.每周从事属于补贴岗位规定的灵活就业方式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含20小时);
3.已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
4.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取得《灵活就业登记信息表》;
5.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在社保个人缴费窗口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3个月以上(含3个月);
6.经工作社区岗位核查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取得该社区签署意见的《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
7.首次领取后,每3个月提交一次《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且社保连续缴费不中断
就业困难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
(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四)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
(五)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
零就业家庭成员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但其年龄低于35周岁(不含35周岁)的,享受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
符合规定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到其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提出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