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一) 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还须提交规定格式且已加具人事主管单位意见的《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首次及重新申请《往来通行证》或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属60岁(含)以上申请人且在5年内曾成功申办过出入境证件或居民身份证的,可免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户口簿(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但如居民身份证主项信息发生变更的,仍须交验身份证)。属军人的交验军人身份证明 (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
(三)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1)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被探望人为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复印件。
(2)探望长期居住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未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澳门特别逗留证)及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复印件。其中,申请人探望香港亲属的,还须提交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请时香港进入许可只要在有效期内即可,无需要求剩余有效期在一年以上)
(3)探望在香港就业、就学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等证明复印件。探望在澳门就业的亲属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复印件;探望在澳门就学的亲属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复印件.
(4)与香港或澳门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申请一年多次探亲签注的,还须提交该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2、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书
(1)探望配偶的须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探望父母、子女的提交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探望其他亲属的须提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再次在我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配偶和姻亲关系的除外,每个自然年提交一次);两年内再次在我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以自然年计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为1年)免交亲属身份证明(配偶和姻亲关系的除外,每个自然年提交一次)。
(四)未成年子女 (18周岁以下) 随同申请人一起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须拍摄现场合影。
(五)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要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20天以上;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因通行证被盗、遗失及过期失效重新申请的除外。
(六) 十六周岁(含) 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指纹采集顺序为先右手后左手先拇指后食指,依次顺序类推),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纹。
(七)在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需再次采集指纹,但须进行指纹核验。核验不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须重新采集指纹,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且符合规定的代办情形的,无需核验指纹。
(八)对于未满16周岁的申请,须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及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监护人无法陪同而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原件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九)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十) 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免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一)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为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属非中文表述的,还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复印件 (交验原件) 及翻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如成功调取电子证照信息的免予提交。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一) 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还须提交规定格式且已加具人事主管单位意见的《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首次及重新申请《往来通行证》或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属60岁(含)以上申请人且在5年内曾成功申办过出入境证件或居民身份证的,可免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户口簿(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但如居民身份证主项信息发生变更的,仍须交验身份证)。属军人的交验军人身份证明 (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
(三)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1)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被探望人为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复印件。
(2)探望长期居住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未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澳门特别逗留证)及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复印件。其中,申请人探望香港亲属的,还须提交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请时香港进入许可只要在有效期内即可,无需要求剩余有效期在一年以上)
(3)探望在香港就业、就学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等证明复印件。探望在澳门就业的亲属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复印件;探望在澳门就学的亲属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复印件.
(4)与香港或澳门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申请一年多次探亲签注的,还须提交该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2、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书
(1)探望配偶的须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探望父母、子女的提交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探望其他亲属的须提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再次在我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配偶和姻亲关系的除外,每个自然年提交一次);两年内再次在我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以自然年计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为1年)免交亲属身份证明(配偶和姻亲关系的除外,每个自然年提交一次)。
(四)未成年子女 (18周岁以下) 随同申请人一起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须拍摄现场合影。
(五)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要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20天以上;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因通行证被盗、遗失及过期失效重新申请的除外。
(六) 十六周岁(含) 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指纹采集顺序为先右手后左手先拇指后食指,依次顺序类推),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纹。
(七)在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需再次采集指纹,但须进行指纹核验。核验不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须重新采集指纹,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且符合规定的代办情形的,无需核验指纹。
(八)对于未满16周岁的申请,须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及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监护人无法陪同而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原件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九)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十) 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免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一)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为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属非中文表述的,还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复印件 (交验原件) 及翻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如成功调取电子证照信息的免予提交。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港澳签注】可获深圳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旅游签/商务签办理指南、收费标准、窗口签注预约入口和流程指引、自助签注机网点及实操视频、出入境大厅地址及咨询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