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户办理对象(条件)
一、个人游签注
深圳市常住户籍居民。
驻深部队的现役军人。
二、团队游签注
深圳市常住户籍居民。
驻深部队的现役军人。
三、探亲签注
申请对象
(一) 深圳市常住户籍居民
(二) 驻深部队的现役军人。
申请条件
(一) 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 配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外) 祖父母、(外) 孙子女。
(二) 申请人的配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探亲签注。“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
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三)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可以申请三个月一次探亲签注或者三个月多次探亲签注,探望兄弟姐妹、 (外) 祖父母、 (外) 孙子女的,可以申请三个月一次探亲签注
(四)与香港或澳门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 (18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签注,其未成年子女随同一起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的,也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签注: 对于60周岁 (含)以上人员申请赴香港或澳门探望子女 (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或者父母 (包括配偶的父母) 的,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签注。
四、商务签注
申请对象
已在我市办理商务签注登记备案人员。
申请情形
(一)首次申请
(二)证件换发
1.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的有效期的。
2.个人身份信息变更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面像发生较大变化,手指伤病痊愈可以采集指纹,已采集指纹的手指指纹损坏等)。
3.补充申请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4其他确需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三)证件补发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被盗抢的。
2.其他确需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申请条件
(一)已备案1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的人员(持《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的除外)在单位备案有效期内的,可自行选择申请1年多次或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如选择办理3个月多次香港或澳门商务签注的,在备案有效期内仅可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香港或澳门商务签注,不再受理1年多次香港或澳门商务签注申请
(二)持《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的备案人员,批准通知书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可申请1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不足6个月的,仅可申请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
(三)已备案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仅可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或者一次港澳商务签注
(四)已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后因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被盗抢申请证件换补发的备案有效期内不再受理1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申请。备案有效期超过1个月的,仅可申请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有效期不足1个月的,仅可申请3个月一次港澳商务签注
(五)单位备案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申请1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
五、逗留签注
(一)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及其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外)祖父母、(外) 孙子女。
(二)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就业的从业人员。
六、其他签注
(一)深圳常住户籍居民。
(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国内户口须已注销)
(三)驻深部队现役军人。
非深户办理对象(条件)
一、个人游签注:
(一)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深圳户籍居民。
(二)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
(三)非深圳户籍就业人员及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的年满60周岁父母及未满16周岁子女 (这里的就业指的是申请人提交电请的当月前12个月内其亲属在我市有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四)深圳户籍居民的年满60周岁父母及未满16周岁子女。.
(五)广东省内户籍居民。
以上申请对象均不包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但属广东省户籍且工作地在我市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除外。
二、团队游签注:
(一)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深圳户籍居民。
(二)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
(三)非深圳户籍就业人员及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的年满60周岁父母及未满16周岁子女 (这里的就业指的是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当月前12个月内其亲属在我市有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四)深圳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父母、子女、配偶。
(五) 广东省内户籍居民。
(六) 外省户籍居民。
以上申请对象均不包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但属广东省户籍且工作地在我市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三、探亲签注:
申请对象
(一)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深圳户籍居民。
(二)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
(三)非深圳户籍就业人员及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的年满60周岁父母及未满16周岁子女 (这里的就业指的是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当月前12个月内其亲属在我市有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四) 深圳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父母、子女、配偶。
(五) 广东省内户籍居民。
以上申请对象均不包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但属广东省户籍且工作地在我市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除外。
申请条件
(一) 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 祖父母、(外) 孙子女。
(二)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可以申请三个月一次探亲签注或者三个月多次探亲签注;探望兄弟姐妹、(外) 祖父母、 (外) 孙子女的,可以申请三个月一次探亲签注。
(三)与香港或澳门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 (18周岁以下) 的申请人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签注,其未成年子女随同一起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的,也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签注:对于60周岁 (含) 以上人员申请赴香港或澳门探望子女 (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或者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 的,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签注。
(四) 申请人的配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探亲签注。“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随同申请”的子女及配偶为符合上述所列的申请对象。
四、逗留签注:
(一)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深圳户籍居民。
(二)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
(三)非深圳户籍就业人员及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的年满60周岁父母及未满16周岁子女 (这里的就业指的是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当月前12个月内其亲属在我市有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四)深圳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父母、子女、配偶。
(五)广东省内户籍居民。
以上申请对象均不包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但属广东省户籍且工作地在我市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除外。
五、其他签注:
申请对象
(一)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深圳户籍居民。
(二)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
(三)非深圳户籍就业人员及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的年满60周岁父母及未满16周岁子女 (这里的就业指的是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当月前12个月内其亲属在我市有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四) 深圳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父母、子女、配偶。
(五) 广东省内户籍居民。
以上申请对象均不包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但属广东省户籍且工作地在我市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除外。
申请条件
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探望危重病人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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