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部门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与深圳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或者分档发放方式,确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可以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发放
1.区民政部门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与深圳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或者分档发放方式,确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可以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以下人员的,可领取生活扶助金,生活扶助金按月发放,额度为深圳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每名符合规定的人员只能领取一份生活扶助金:
(1) 未成年人;
(2)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3) 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教育学生;
(4)一、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5) 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发放时间
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生活扶助金(以下统称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区民政部门批准或者调整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发放方式
各个街道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在每月20日前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者其他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