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发放说明
申请人首次申请社保补贴后,社会保险持续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的,无需到街道提出再次补贴申请。补贴申领期间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携带首次申请补贴时的资料到变更后的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再次提出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按流程每3个月发放一次社保补贴。后续社保补贴发放期间,出现申请人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其补贴核发时段内扣减相应月数,并不予补发;企业注册地发生变更未及时到变更后的街道提出补贴申请的,下一次申请时最多可往前追溯6个月,超过6个月的部分不予补发。
补贴终止发放情形
已申请并享受创业补贴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补贴发放:
(一)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退出的除外);
(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四)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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