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
2023年深圳推出“重疾险”升级版—“深圳惠民保”,“深圳惠民保”推出后,“重疾险”将不再开展。对于原“重疾险”尚未结束的责任,《通知》明确由原承保机构继续按合同履行,不会影响投保人原有权益。
现金报销材料
参保人在深圳市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转诊或备案至市外医疗机构自费购买《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需携带以下资料前往深圳市医保局各分局的重疾险窗口申请理赔:
(1)申请书:填写《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申请书》(收原件);
(2)身份证明: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如参保人为未成年人的,需同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验原件);委托他人办理报销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代理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
(3)发票等资料:
①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及相应明细清单(收原件);
②理赔票据相应病历资料:首次现金理赔的则需提供近6个月的病历资料,如门诊就诊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报告等(验原件);
③深圳市医保定点医院以外购药的,提供外购药品证明(验原件);
(4)银行账号:参保人本人银行卡或存折,未成年人赔付金额需转账到监护人银行账户的需同时提供监护人银行卡或存折、关系证明(未成年参保人出生证或户口本)(验原件)。
(5)办理时效:理赔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审核,复杂或特殊理赔情况的延期10个工作日。
注意:《药品目录》内药品按慈善援助项目公布的最新方案确定其重疾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期限或数量,慈善援助期内慈善援助项目免费提供的药品费用,重疾险不予理赔。
参保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的,应当在费用发生之日起或出院之日起的12个月内申请理赔;
以下情形重疾险不予支付
①不符合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时间段的部分;
②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或医疗救助金支付过的部分;
③未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市内、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相应增加的个人自付部分;
④未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市外医疗机构和药店购买《药品目录》内药品;
⑤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或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因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金额需个人承担的部分;
⑥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减半支付后相应增加的个人自付部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39】可获深圳重疾险个人自费参保入口、参保方式、参保指南、住院报销待遇、药品报销待遇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