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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个人账户生效前信息变更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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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18: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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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业务由单位专办员办理。深圳公积金个人账户生效后职工信息变更的,通过“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办理信息变更。

办理条件

该业务由单位专办员办理。

1.个人账户生效后职工信息变更的,通过“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办理信息变更。

2.该业务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自助办理或单位所属缴存银行业务网点办理。

3.强制校验的,可由单位专办员、职工本人、职工委托配偶或他人办理。职工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交配偶身份证件原件、结婚证原件(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内,职工需签订《婚姻信息查询授权书》,经联网核查存在相关信息的,无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无法通过联网核查查询到的,仍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职工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300693981103B344201405500402)选择“个人账户生效前信息变更业务”,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后提交(在线办理无需提交表单)。


2.受理:系统当场自动受理。

3.审核:系统当场自动审核。

4.审批:符合办理条件的,系统当场审批通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当场审批不通过。

5.办结:审批通过后业务当场办结。(一个工作日内)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生效前信息变更申请清册

单位办理的,加盖单位公章。职工本人办理的,本人签名。

2、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职工身份证件原件。(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代替)。

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3、专办员身份证件

4、授权委托证明材料

专办员办理时提供:(1)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注意:个人账户生效前信息变更为单位业务,仅限单位专办员办理)

单位委托非专办员办理时须提供:(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代替);(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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