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号时间
预约须知
1、请按照预约日期和时段到场报到。不能按约办理的,应当提前1天以上(含1天)取消预约。在30天内出现2次预约成功后未到现场办理的,也未提前取消预约的,视为爽约。爽约的,须从爽约之日起15天后才能再预约。
2、办理登记时,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①一方或双方预约人与实际到场办证人不一致的;
②预约办理的业务类别与实际办理的业务类别不一致的;
③其他预约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的。
4、所在地已实施“全城通办”业务的,以所在地“全城通办”政策为准。
5、疫情期间,请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配合体温检测,听从现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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