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材料
(一) 《深圳市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留扫描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代办人的身份证(验原件留扫描件)
办理时效
社保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核定的,可延期核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重要提示
1.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领金人员,应及时到失业登记部门办理,以便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
2、失业人员出现以下停领情形之一的,须及时告知经办机构并办理失业保险金停领手续:
重新再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若社保机构查询到失业人员出现停领情形的,社保机构将主动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并予以告知。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养老保险不能以用人单位名义补缴。
5、申领人存在深圳市外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可通过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认定异地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6、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中存在有未到账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未到账缴费记录即用人单位缴费尚未扣款成功),未到账缴费时段不计算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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