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及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执行参保市政策。
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精神,在我省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满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需求,减轻“跑腿”“垫资”负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就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备案管理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备案表见附件1),在就医地已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直接结算。
各地级以上市规定异地就医产前检查费用直接结算须在就医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按照参保市规定执行。
二、明确待遇保障
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及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执行参保市政策。以下项目以及参保人员发生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纳入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
(一)产前检查
(二)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
(三)顺产
(四)剖宫产
(五)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
(六)输卵管结扎
(七)输卵管复通
(八)输精管结扎
(九)输精管复通
(十)人工流产
(十一)引产
三、统一医疗服务
按照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要求,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和结算办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参照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规程,使用生育保险相关表格(见附件2-11)。
四、相关工作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推进,将省内异地就医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作为重点推进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政策落实落细。同时加强生育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宣传,提高政策流程的知晓度,引导参保群众有序就医。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点此下载附件1-11
1.广东省异地就医生育保险登记备案表
2.广东省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协办业务信息表
3.广东省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申报表(医药机构申报一级表)
4.广东省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申报表(医药机构申报二级表)
5.广东省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申报表(医药机构申报三级表)
6.广东省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月结算审核说明
7.广东省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月结算审核支付表(经办机构用表)
8.广东省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月结算审核支付表(医疗机构下载对账用表)
9.广东省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月结算审核支付汇总表(就医地用表)
10.广东省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月结算拨付计划表(就医地用表)
11.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划拨凭证(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