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条件
在深圳市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包括非深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深圳市。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①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未曾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②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等。
3、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及其他省份或省内其他统筹区转入的缴费年限)。
温馨提示:“基本养老保险临时账户”所在地不能作为退休待遇领取地
待遇领取地确定
确定待遇领取地主要分为两种情形跨省流动就业人员
所谓“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就是指先后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参保的跨省工作者。
对于这类人的待遇地,遵循以下原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则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温馨提醒 上述规定适用于跨省流动人员确认的待遇领取地,该办法确认的待遇领取地以省一级为单位。
广东省内待遇领取地的确认
如按上述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广东省的,再以省内最后参保的地市作为省内待遇领取地。注意: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参保地会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基本养老关系待遇地统一归集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只有临时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户籍地负责归集并办理待遇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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