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期间实现就业的同时在省内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详见正文。
受理条件及材料
受理条件
随军期间实现就业的同时在省内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电子证照未关联或信息比对未通过或省外户籍人员需提供,验原件
2、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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