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及时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详见正文。
申办条件
申办条件
1.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及时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2.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办理生育登记;
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4.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以及在本省常住半年以上的省外户籍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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