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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注意:上述计算公式中假期天数,是按国家《女职工保护法》里规定的假期天数确定。但各城市根据情况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不同的产假天数,所以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享受津贴的生育假期天数一览表:

  

注意:

①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②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③职工不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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