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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适用对象

(一)适用对象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计发基数标准

我市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774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省同期计发基数执行。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我市2020年计发基数重新核定待遇,并补发待遇差额。其中,2020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新计发基数9774元重新计发待遇,如低于原计发水平加上2020年度调整额之和的,仍按原待遇水平发放。

2.在我市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公布前,2021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暂按2020年计发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待2021年计发基数公布后再重核并补发待遇差额。

3.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适用周期,由原社保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