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补贴条件的,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条件
受理条件
对按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不做时间要求)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按其每月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
申请材料
工资发放清单
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
社会信用代码
首次申请时提交,获取电子证照,获取不了需原件扫描上传
补贴申请入口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144030457475341564442111731002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期满后,除该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享受政策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不得再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
2023年12月31日以前正在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相关补贴且仍符合原政策享受条件的人员可以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社保补贴】可获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指南以及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申请指南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