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查询核对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
审核确定
1. 信息化核对
受委托查询核对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
2. 申请受理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
(1)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3)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三十日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核对报告的,以最新一次报告为准。
3. 入户调查评估
(1)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评估材料。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有关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相关工作,并将调查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委托调查评估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及审核时限。
4. 初审及公示程序
街道办事处在形成或者收到调查评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结果在社区公开栏以及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公示期内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5. 审批程序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 信息公开
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决定发放至街道办事处,并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信息通过有关公开栏、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保障待遇额度等内容,但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信息。公示后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