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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业孵化补贴申请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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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1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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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应于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应于孵化满1年后的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业务系统预审通过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

补贴条件

申请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申请条件

(一)区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以下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且协助创业者完成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1.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

4.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

5.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

(二)补贴申请时完成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创业者仍在初创企业创业,且社保在该企业正常缴交。

(三)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及企业经营地址均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申请程序

(一)申请流程。

1.申请机构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企业法人注册立户(选择账号密码注册)。申完成注册立户后,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ggjyfw/,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并选择“创业扶持”板块,提出创业孵化补贴申请。

2. 申请机构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导出《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打印后签名并盖章。扫描申请材料原件上传,上传内容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 业务系统比对相关数据,自动预审补贴申请。预审通过的,显示“提交成功”,并推送至孵化基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预审不通过的,根据预审情况做出相应提示。

(二)受理与审核。

1.孵化基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业务系统预审通过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初核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核。

2.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或上门核查未正常经营的审核不通过。

3.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权根据审核需要及政策规定,向申请机构提出交验原件或上门核查要求。

申请人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拟补助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并通知申请机构。

(四)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助拨入申请人银行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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