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按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
补贴条件
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
2、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标准及期限
1、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
2、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3、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申请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2、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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