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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大鹏新区部分人才奖励补贴业务安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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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14: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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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新区原有杰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新引进人才配套租房和生活补贴、人才发表学术论文奖励业务,将作出相应调整

具体公告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人才政策优化调整工作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层次人才业务、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业务相关安排的公告》的精神,大鹏新区原有杰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新引进人才配套租房和生活补贴、人才发表学术论文奖励业务,将作出相应调整,具体安排公告如下:

一、杰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业务

(一)2021年9月1日零时前,已在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成功申领1次及以上此项补贴且仍符合《大鹏新区杰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操作规程》中关于杰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相关申请条件的,无需备案,可继续按照原政策办理。

(二)2021年9月1日零时前,已通过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向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提交申请的,仍可继续按照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办理。经审核退回申请人进行材料补充的,申请人应在退回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并继续提交申请,按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不再受理。 

(三)2021年9月1日零时前,在大鹏新区连续缴纳社保尚未满9个月的人才,若符合《大鹏新区杰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操作规程》其它所有条件的,采取“先备案,后申报”的方式予以办理。待完成备案且补齐所需材料后,可依据原政策程序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可按原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四)2021年9月1日零时前,已在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申报系统提交申请,但尚未被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人才(业务状态为“待受理”或处于受理后审核审批环节)的,若符合《大鹏新区杰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操作规程》其它条件的(社保条件除外,即社保未满9个月的也可备案),采取“先备案,后申报”的方式予以办理。待完成备案且补齐所需材料后,可依据原政策程序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可按原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五)2021年9月1日零时起,不再受理未经备案的大鹏新区杰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报业务。

(六)备案方式:

上述业务安排中需备案的人员,应由本单位经办人统一汇总后,于2021年9月1日零时前,携带以下材料到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1610办公室赖小姐处进行备案:

1.《大鹏新区“杰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业务申请备案表》(见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证书复印件或系统申报记录;

4.申请人自2020年1月1日起的社保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以及所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注:以上材料均需用人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二、新引进人才配套租房和生活补贴业务

(一)2021年9月1日零时前,已引进大鹏新区的人才按《大鹏新区新引进人才配套租房和生活补贴操作规程》原规定受理申请,对2021年9月1日零时后新引进大鹏新区的人才不再受理发放新引进人才配套租房和生活补贴。

(二)经审核退回申请人进行材料补充的,申请人应在退回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并继续提交申请,按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不再受理。

三、人才发表学术论文奖励业务

(一)2021年9月1日零时前,已通过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向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提交申请的,仍可继续按照《大鹏新区人才发表学术论文奖励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办理。2021年9月1日零时后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不再受理人才发表学术论文奖励业务。

(二)经审核退回申请人进行材料补充的,申请人应在退回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并继续提交申请,按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不再受理。

四、注意事项

请各申请人、申请单位仔细参读附件中各项补贴操作规程,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地址为: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

本公告由深圳市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负责解释,如有疑问请致电:0755-28333179或发送邮件至zzrsjrcgzk@dpx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