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可以申请养老保险关系结算。详见正文。
办理条件及材料
受理条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办理材料:
1、深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结算申请表
(1)此表用黑色签字笔如实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不得随意涂改。
(2)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结算条件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3)待遇发放账户应为结算人员或法定继承人的银行账号,请申请人在表格中认真填写发放银行、开户名和银行账号,目前可支持校验的银行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农商银行。
(4)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深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结算申请表》一式一份;
②结算人员的身份证;
③申请死亡结算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优先提供户口本,如申请人与死者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或同一户口本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须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或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死者法定继承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④申请出国(境)定居结算的,应提供本人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的有效证明。
2、户口注销证明
3、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出国(境)定居人员无法出具户籍注销证明时。